广州拟为房屋使用安全立法。《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拟于2025年5月进行第二次审议。5月20日,该条例二审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房屋安全使用进行了规定,例如明确禁止拆改住宅房屋的垂直承重构件,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拆改住宅房屋的垂直承重构件或者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其中还明确了相关违法责任。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明确了房屋安全信息告知内容,明确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情况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内容纳入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格式样本。房屋受让人和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人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其变动情况,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自建房的使用安全鉴定。其中明确,利用自建房从事民宿、养老服务、学前教育等经营活动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经营或者出租前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已经在出租或从事民宿、养老服务、学前教育等经营活动的自建房,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未采取适当安全措施排除危险的,不得出租给他人居住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场所。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并在现场明显位置张贴。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收到《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采取维修、加固等解危措施治理危险房屋。
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对危险房屋进行维修、加固的,可以依法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取使用共有资金、维修资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